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何时生效-2014有限公司章程下载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对公司内部进行个性化的制度安排,如限制股权转让、约定股权回购、公司高管的选举方式等等。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并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法》规定,在经营过程中公司如果需要修改章程内容,需要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并且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初始章程(公司设立时登记的章程)需要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后才能生效,但是公司设立后修改的公司章程,是否仍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不同意修改章程的部分股东是否能够在新章程登记前,依据原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如前文所述,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修改章程的生效时间,如:“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或者“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如果章程中对修改后的章程的生效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此时应该如何认定章程的生效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00054号案件中对上述问题做出了答复,最高法认为:《宏瑞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第六十六条同时规定“本章程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十日订立生效”。这就出现了同一章程对其生效时间的规定前后不一致的情形,此时根据章程本身已经无法确定生效的时间,而只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对《公司章程》的生效问题作出判断认定。

公司章程是股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订的法律文件,具有合同的某些属性,在股东对公司章程生效时间约定不明,而公司法又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认定章程的生效问题。参照合同生效的相关规定,经法定程序修改的章程,自股东达成修改章程的合意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非章程的生效要件,这与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应报经工商部门登记后才能生效有所不同。本案中,宏瑞公司的股东在2008年8月10日即按法定程序修改了原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因此应于2008年8月10日开始生效,宏瑞公司关于《宏瑞公司章程》并未生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可见,在公司章程中对新章程的生效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以股东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有效决议时间为新章程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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