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器销售给关联企业,未作账务处理-关联公司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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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市区的甲居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同一型号的热水器。热水器单台销售成本0.1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0.18万元。企业自行计算全年实现会计利润为336万元。2021年末,经委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两个问题:

12月10日将100台热水器销售给关联企业,未作账务处理;

12月20日接受某公司捐赠机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增值税1.3万元,未作账务处理。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12月份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16万元。

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00×0.18×13%-1.3)×(1+7%+3%+2%)=1.16万元。

该企业经审核后全年会计利润总额为355.18万元。

经审核后的会计利润=336+100×0.18(关联交易的收入)-100×0.1(关联交易的成本)+11.3(接受捐赠收入)-(100×0.18×13%-1.3)×(7%+3%+2%)(补缴的税金及附加)=355.18万元。

损失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扣除的是净损失)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以及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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