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以短期内买卖房屋的合法的形式掩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损害了其他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利益,该行为自始无效,李某依法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返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款项12.03万元。”
日前
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就李某违规套提住房公积金案件
做出一审判决
时间回到2022年3月24日,李某购买了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厂前某房屋一处,当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3月25日,李某以购买自住用房为由在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了公积金12.03万元。同日,其将购得的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产转卖,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
2023年2月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对李某提起了诉讼
日前
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
法院认为,本案李某在购得房屋次日就将房屋转卖,此种行为不符合通常情形下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方式,且未居住就又将房屋转卖,并未实现自住住房的购买的目的,故可以认定李某购买该房屋的目的并非自用,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李某以短期内买卖房屋的合法的形式掩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非法目的,此行为损害了其他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综上
法院判决
▼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返还违规提取的公积金款项12.03万元
。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工作人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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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只能用于缴存人解决自住住房和改善住房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根据国家各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缴存人通过
短期房产交易、小面积房产短期“对倒交易”
等虚构住房消费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要
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所提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其违规行为;逾期仍不退回或偿还的,要
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纳入《大庆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取消其5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同时,依法依规向人民银行、大庆市信用办等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缴存人通过伪造或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以上惩戒措施外,还要
移交公安司法机关
。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年初以来,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上级相关规定,通过法院诉讼依法追回被违规套提的住房公积金。截至目前,已经
立案4起
,其中庭前和解1起,缴存人除全额退回所提取的10万余元住房公积金外,还需承担3000多元的诉讼费用;达成退回协议1起,法院强制执行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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