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银行某分行与某支行各被罚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等-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柳汇罚〔2022〕3号、崇左汇检罚〔2022〕1号)显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友谊大道支行合计被罚款75万元。

柳汇罚〔2022〕3号显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

崇左汇检罚〔2022〕1号显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友谊大道支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中心支局对其处以700000元人民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821.27元人民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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